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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第46條第2項

勞動合同第46條第2項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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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項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本條規定應作如下理解: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比如工資標準保持不變、加薪或者升職,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比如降薪,如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則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都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該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種特例,這就要求用人單位注意提供一個合同待遇維持或提高福利待遇的證明,比如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徵詢續簽意向,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將該證據保留,以避免今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為由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否則勞動仲裁時説不清楚。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全部內容。勞動合同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是當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彌補勞動者的損失。這恰恰體現了我國是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法律維護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