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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和形式

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和形式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勞動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方式




    第一、通知解除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旬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動者只要提前通知即可而沒有別的限制。這種情況下,固然勞動者可能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但在沒有貿易祕密條款商定的情況下,沒有對單位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隨時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商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前提的。



    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不但分歧錯誤單位負任何的違約或者賠償責任(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者可能會碰到賠償單位招聘費的可能),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造成損害的,並應當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