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的幾種形式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幾種形式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2、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後,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後,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3、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勞動法》還是《民法典》,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解除時要注意什麼
1、醫療期滿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注意事項:
(1)必須滿足“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條件;
(2)提前30日通知員工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3)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意向的形式為書面形式;
(4)向員工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
2、可以解除(無須提前通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可立即解除(無須通知)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企業。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除此之外,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其中用人單位若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三種情況。在非過錯性辭退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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