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什麼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法規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應當注意的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和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是法律規定的不能亂改,但是單位會因為各種形式來保證以後的利益不受損害,因此,作為一個勞動者就一定要清楚如果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陷阱應怎麼避免?不要掉進陷阱裏面去,特別是對於臨時合,單位因為你不是正式員工,不給你任何正式員工的待遇,那麼遇到這種你一定要合法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