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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

什麼情況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以下情況下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職工主動辭職的,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
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4、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6、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職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