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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主動取保候審原因有幾個?

公安主動取保候審原因有幾個?

一、公安主動取保候審原因有幾個?

有兩個,一種情況是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另外一種是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超過37天,檢察院又沒有批准逮捕。繼續羈押就超期羈押。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是對於那些沒有羈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社會危險性不大的,可以取保候審。對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的,可以採取取保候審。但前提是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二、取保候審期間違法怎麼辦?

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機構立案偵查的,執行部門應當暫扣其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決定是否沒收。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沒收保證金系刑事司法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當事人如不服複核決定,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還可以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後,公安司法機構仍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

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是可以主動辦理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違反法律被公安機構逮捕,應該暫扣其取保候審的保證金,若是存在過失導致的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需要退還其保證金,如果是主觀故意犯罪,則會沒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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