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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權的時限

勞動合同解除權的時限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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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期限

在合同法中至規定了“法律規定期限”或“約定期限”,還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體多久並未做出明確界定。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為: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則在三個月的”猶豫期“內沒有行使”猶豫、反悔、解除,等權益的,則合同的解除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