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有時間限制嗎
一般是在30天之內。在月頭提出辭職,辦理工作交接後,月底,就應該拿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社保手冊,不然,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解除勞動合同書書寫注意事項
(一)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為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時應當向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該證明須體現勞動者的個人信息、原工作崗位、原勞動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內容。另外,對文書的具體格式並無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企業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註明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比如:
(1)由用人單位提出或勞動者提出離職要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由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
(2)因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單方面解除;
(3)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中須講明終止勞動關係的原因:比如合同期滿、勞動者已具備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等。
(二)書寫注意事項
(1)會涉及到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問題,所以解除合同證明書一定要標明是對合同終止或者公司提出解除。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在此過程中,公司有勞動違法行為,可直接向公司的工商註冊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處理或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解決。
用人單位違法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給付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不能不通知用人單位就走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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