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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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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依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綜合上面所提到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社保退保只有在上述幾種情況下才能夠解除勞動關係,大家要弄清楚解除的原因,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在解除之後可以按照上述説的辦法處理自己的社保。如有疑問,可以在網站上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