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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勞動合同和口頭協議合同的都是合法形式嗎

書面勞動合同和口頭協議合同的都是合法形式嗎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認可書面合同和口頭合同都是合同的合法形式,但在勞動用工領域,鑑於勞動者的相對弱勢地位,如果認可口頭協議合同將嚴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勞動者舉證困難。因此《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羅浩律師建議:用人單位應樹立一個意識,那就是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並不可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是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有利依據。即使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可以通過主張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