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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讀勞動合同第84條的內容?

如何解讀勞動合同第84條的內容?

一、如何解讀勞動合同第84條的內容?

勞動合同第84條的內容可以解讀為: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以及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二、相關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法律責任

居民身份證是每一個公民的重要身份證件,頒發身份證是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違法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行為,勞動合同法第 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對用人單位違 反這一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要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同時,對此違法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這裏的“有關法律” 主要是指的《居民身份證法》。

居民身份證法頒佈於2003年6月,該法對居民身份證的申領、發放、使用和查驗等作出了規定。該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 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根據這一規定,除了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 法,對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執行監視 居住的情形之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不得扣押他人的居民身份證。

對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違法行為,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 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根據這一規定,用人單位違法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的,除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

勞動者本人外,還要由公安機關對該用人單位給予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和沒 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在學理上稱作財產罰,所謂財產罰是指使被處罰的當事人的財產權利和利益受到損害的行政處罰,主要是對當事人的財 產權予以剝奪,並不影響違法者的人身自由和進行其他活動的權利。財產罰的形式主要表現為沒收其不合法佔有的財物和金錢,或使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即沒收 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和罰款。財產罰主要適用於以下三種情況:

(1)有經濟收入的公民或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所實施的違法行為;(2)在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中所實施的違法行為;(3)行為人實施違 法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可以通過剝奪其財產予以補償,對這種違法行為可適用財產罰。財產罰必須以制裁違法行為為目的,依法適用,不能濫用和亂用,否則必 然會產生種種弊端。

沒收違法所得,是指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將違法當事人的違法收入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實施這一處罰的前提是當事人因為違法行為而獲得了非法收 入,即有了違法所得才給予沒收;如果當事人沒有違法所得,這一處罰種類也無從實施。所以法律通常規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就是這個道理。相比 警告和罰款等處罰種類而言,沒收違法所得屬於相對比較重的行政處罰,因此行政處罰法對其在設定和實施方面都作了嚴格的限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只有法 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國務院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的規章均不得設定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在決定給予當事 人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時,要適用一般程序,即經過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以及必要時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才能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決定。

這裏要指出的是:除了居民身份證外,勞動者的户口簿、護照等重要的個人證件,用人單位也不得非法扣押,所以本條的表述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 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這裏的“等證件”就是指的護照、户口簿等其他證件。關於護照,我國於2006年4月頒發了《護照法》,該法明確規定, 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 除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當事人的護照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扣押護照。 此外,對於到中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的護照,用人單位也不得非法扣押。

新版勞動合同的第84條對於單位向勞動者提出扣押各種證件和檔案的要求是否合理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解讀。如果是不符合法律依據的扣押勞動者的各類證件、收取各類押金或者扣押財物等等行為,可以判定為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對單位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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