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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經辦人變更流程

社保經辦人變更辦理的流程:
用人單位登記的資料發生變更時,需在當月申報修改,其中,屬於地税部門登記的資料發生變更時,到地税部門辦理(涉及修改《社保登記證》內容的,地税變更後憑變更證明到對應各區(縣級市)社保部門修正《社保登記證》)。
其他屬社保經辦機構登記的資料發生變更時,到對應各區(縣級市)社保部門辦理。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社保經辦人變更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