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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文書樣式(試行)(不予准許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行政訴訟證據文書樣式(試行)》樣式之十五

行政訴訟證據文書樣式(試行)(不予准許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


決定書


(不予准許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字第××號


×××:



你方因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案由)糾紛一案,於××××年××月××日向本院申請調查收集下列證據:……(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名稱)。

審查,本院認為,(人民法院不予准許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你方的申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本院決定不予准許。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複議申請。





××××年××月××日




 
(院印)



説明:


1、本決定書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2、本決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