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
一、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因此,仲裁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三種情形: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討要被拖欠的工資或者經濟補償。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如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或者工會反映用人單位違法要求加班,請求保護休息權利;也可以是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如勞動者向單位討要被拖欠的工資,用人單位答應支付。
這裏需要注意,認定時效是否中斷,需要由請求確認仲裁時效中斷的一方當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證據。因此,需要當事人有證據意識,注意保留和收集證據。
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計算
根據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到了侵害,這是其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基礎。從這一時間點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符合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仲裁機構保護權利的法定期間的本意。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主觀上已瞭解自己權利被侵害事實的發生;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儘管主觀上不了解其權利已被侵害的事實,但根據他所處的環境,有理由認為他已瞭解已被侵害的事實,他對侵害的不知情,出於對自己的權利未盡到必要的注意或將其作為推延仲裁時效期間起算點的藉口的情況。
仲裁時效的起算,以權利人的權利客觀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觀上已知曉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為構成要件。權利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實上其權利並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對於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來説,除了可能有中止的情況,還有可能出現時效中斷。根據規定,勞動仲裁時效一旦被中斷,之後在中斷事由消失之後,那麼時效應該是重新計算的,這點與時效的中止不同。因為導致時效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後,那麼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應該是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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