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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駁回仲裁請求的情形有哪些情況

仲裁2.03W

一、裁決駁回仲裁請求的情形有哪些情況

裁決駁回仲裁請求的情形有哪些情況

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對仲裁實行監督的另一種方式。當申請人提請法院對裁決強制執行時,被申請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裁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這些情形包括: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此外,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二、不得請求不予執行的情形

1、當事人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或者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我國需要仲裁的當事人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收集案件的相關證據進行辦理。要求這類仲裁單位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我國的仲裁部門應根據案件的實際證據和法律規定,對這類案件受害人員進行保護,確保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

標籤:駁回 仲裁 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