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院職能是怎樣的
一、勞動仲裁院職能是怎樣的?
勞動仲裁院的職能是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以下勞動爭議屬於勞動仲裁院的受案範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仲裁院的辦案流程是什麼?
1、受理:申請人向仲裁委書面申請仲裁後,仲裁委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是否受理;
2、申請書副本送達:對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3、答辯: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後十日內向仲裁委提交答辯書;
4、答辯書副本送達:仲裁委在收到答辯書後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5、通知開庭: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開庭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6、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舉證質證、庭審辯論、當事人最後意見、庭上調解。
7、結案:主要的三種結案形式有和解後申請人撤回申請、仲裁庭調解成功製作並送達調解書、調解無效仲裁庭作出裁決書並送達當事人。
8、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事實上,勞動仲裁院就是勞動者組織的勞動仲裁機構,勞動爭議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處理的,應該先申請勞動仲裁,而且勞動仲裁屬於一裁終局制,不服勞動仲裁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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