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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起訴的情形

當企業和勞動者發生糾紛的時候,這個時候就需要勞動仲裁委員會來進行勞動仲裁,如果仲裁之後還是沒有解決,那麼就需要起訴到法院來進行仲裁,但是法院也不是隻要起訴就接受仲裁的,是需要一系列條件的,有很多情形是不予接受仲裁的。今天,本站小編就帶大家看一下不服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起訴的情形。

不服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起訴的情形

一、不服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起訴的情形

(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1、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2、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二、人民法院對上述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情形的處理方式

1、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不予受理的,當事人起訴後法院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依據:法釋[2001]14號第4條;

2、 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經審查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依據:法釋[2001]14號第2條;

3、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申請時效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起訴後法院應當受理。依據:法釋[2001]14號第3條;

4、以無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的,當事人起訴後法院經審查訴訟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仍不受理的,法院應當受理。依據:法釋[2013]4號第1條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關於不服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起訴的主要情形,從上訴內容可以看出,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當中,只要有勞動爭議的出現,首先必須要勞動仲裁委員會來先中詞,仲裁不下來的時候再由人民法院來進行受理仲裁。而人民法院能不能夠受理當事人不服不予受理通知的起訴,關鍵還是要看不予受理通知是否視為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作出裁決。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