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條款有哪些相關的內容
一、仲裁條款的定義
仲裁條款是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條款。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明確約定:發生糾紛,到某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
二、仲裁地點規定在什麼地方
仲裁地點規定在什麼地方進行仲裁,是買賣雙方在磋商仲裁時的一個重點。
這主要是因為,仲裁地點與仲裁所適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適用的實體法關係至為密切。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仲裁地點,視貿易對象和情況的不同,一般採用下述三種規定方法之一。
1、力爭規定在我國仲裁。
2、可以規定在被告所在國仲裁。
3、規定在雙方認同的第三者國仲裁。
三、仲裁程序
仲裁機構選擇國際貿易中的仲裁,可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中規定在常設的仲裁機構進行,也可以由當事人一方共同指定仲裁員組成臨時仲裁庭進行仲裁。當事人雙方選用哪個國家(地區)的仲裁機構審理爭議,應在合同中做出具體説明。
1、仲裁程序法的適用
在買賣合同的仲裁條款中,應訂明用哪個國家(地區)和哪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2、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是否為決定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裁決。
3、仲裁費用的負擔
一般規定由訴方承擔,也有的規定為由仲裁庭酌情決定的。
仲裁條款作為合同的一項內容訂立於合同中,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如當事人在購銷合同中,除了規定貨物的價款、數量、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外,還規定了因履行合同引起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其中有關仲裁內容的規定是整個合同的一個條款,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中,要明確仲裁條款的具體事項,包含仲裁地方、適用範圍、仲裁費用的負擔等等。避免出現不必要的負擔,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揭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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