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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不忘“買賣不破租賃”

二手房交易不忘“買賣不破租賃”

二手房交易不忘“買賣不破租賃”

【案情回放】

李某和丁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由丁某承租李某兩室一廳房屋一套,租期3年。一年後,李某將該房屋賣給林某,林某以新房主身份要求丁某立即搬出,該房他要留給兒子結婚用。丁某覺得林某的要求於理不合而堅決不搬走,但林某也堅持自己的要求,雙方僵持不下。

【法言法語】從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來看,丁某可繼續租住該房屋,直至合同期限屆滿為止。他們之間涉及的是房屋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的關係,當中存在着一個“買賣不破租賃”的黃金法則,即當租賃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承租人對於該房屋的使用權,不會因為該房屋的買賣而受影響,買受人仍可以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也就是説,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於買賣雙方的房屋轉讓效力,只有當租賃期限到期時,買受人方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權。

我國《民法典》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此“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只是買賣引起的所有權變動不破壞租賃關係,也包含了因贈與和繼承引起的所有權變動。結合本案,李某和丁某形成的是房屋租賃合同,而李某和林某形成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並且租賃合同簽訂在先,房屋所有權變動在後,於是房屋在租賃期間變更為林某所有的,丁某可以其租賃權對抗林某,也就是説,在林某取得房屋所有權時,丁某就自動成為新的出租人,他無須與林某另行訂立租賃合同,林某也必須與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不得單方解除,直至期滿。

此外,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3個月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如果前業主沒有通知過承租人該房屋要出售或者承租人沒有對此作出相關意思表示的,承租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買賣關係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