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在我國,公民是享有勞動的權力和義務的。這一般都是相對與成年人來説的,但是如果是年齡已經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也是可以進行勞動的。但是由於這些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還不是十分健全,所以就會有未成年人勞動的特殊保護。可是,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一、概念解讀
未成年工指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正處於身體和智慧的發育期,還在接受義務教育的年齡段,文化、技能和自我保護的能力還比較低,因此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工進行特殊保護與監察。
二、法條依據
《勞動法》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未成年人已經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教育,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解決方法
因未成年工這一特殊羣體自我保護能力差,法律意識淡薄,因此在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傷殘賠償、勞動保護等方面受到用人單位或僱主的苛刻對待。
發生了勞動糾紛,未成年人應當第一時間與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三種手段加以解決。
(一)調解
用人單位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自願的基礎上,調解本單位內部發生的勞動爭議。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調解不成,未成年工可以申請仲裁。
(二)仲裁
我國的縣、市、市轄區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地區發生的勞動爭議。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提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必須履行。未成年工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未成年工可以憑藉仲裁裁決書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應當予以執行。
(三)訴訟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並以調解或判決方式結案,這是勞動爭議案件的最終也是最有效的處理方式。
四、温馨提醒
未成年工在與用人單位遇到勞動糾紛問題,不要驚慌,可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其成年監護人請求保護。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未成年人應當在準備工作之前瞭解相關的法律政策,最好參加一些為一些基礎法律課程,明白自身的權利和維權途徑,以至於彌補其社會經驗不足。
五、法律攻略
調解仲裁訴訟
(一)申請與受理
1、調解範圍: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3、申請期限: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申請須符合三個條件:即申請人必須與本爭議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有明確的相對人,即申請人必須説明與誰發生了爭議,在哪些問題上發生了爭議;有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理由。
4、審查:
(1)審查申請調解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不是勞動爭議的,不予受理
(2)調解委員會接到 調解申請後,應徵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3)對已經過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調解委員會不應受理,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申訴辦
理。調解委員會應在4日內做出受理《受理案件通知書》或不受理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二)調查核實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應作《調查筆錄》,並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調查工作一般包括:
(1)弄清爭議的基本事實,即勞動爭議產生的原因、發展過程、爭議的焦點等。
(2)瞭解與爭議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的規定,為判斷爭議的是非曲直和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準確的法律依據。
(3)對調查得到的材料進行 綜合分析研究,並結合勞動法規的有關規定,判明是非,分析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擬定調解方案和調解意見。
(4)召開調解員會議,通報調查情況,討論確定調解方案,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確定調解意見。《勞動爭議調解意見書》
(5)指定調解委員會成員與勞動爭議當事人談話,宣傳有關勞動法律法規,提出正確對待調解的要求,通過宣傳法律知識及對當事人做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為調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礎。
(三)組織調解
調解程序:
(1)書記員向會議主持人報告到會人員情況
(2)會議主持人宣佈會議開始並宣讀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會議紀律,當事人應持的態度
(3)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陳述和意見,詢問有關案件、核准事實
(4)公佈核實的情況和調解意見,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5)依據事實和法律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促使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不管是否達成協議都要記錄在案,當事人核對後簽字。
(四)調解終結
調解終結的具體方式包括:
(1)當事人自行協調。在調解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勞動爭議的調解即行結束
(2)當事人撤回申請《撤回調解申請書》。如果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撤回自己的調
解申請,調解委員會應當准許,並終結調解;當事人拒絕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有權拒絕調解,這時調解委員會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權利,終止調解
(3)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各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4)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應作記錄並在調解意見書上説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3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對於未成年人來説是十分重要的,因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社會經驗等不健全,在進行勞動的時候很容易讓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但是這也只限於年滿十六週歲的,如果年紀沒有達到十六週歲,是不能進行工作和勞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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