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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的特有原則有哪些

一、民主説服原則。調解勞動糾紛時,主要依據法律、法規,運用民主討論、説服教育的方法,擺事實,講道理,做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在雙方認識一致的前提下,動員其自願協商後達成協議。堅持這一原則,要反對強迫命令、用權勢壓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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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願原則。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七十八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遵循雙方當事人自願原則進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標籤:仲裁 勞動 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