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爭議仲裁的原則主要有哪些
一、人事爭議仲裁的原則主要有哪些?
1、仲裁機構獨立辦案的原則。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具有獨立性,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干預。
2、合議原則。
在仲裁過程中案件要經過充分討論和研究,這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在仲裁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有利於避免主觀臆斷,保證公正處理人事爭議案件。
3、迴避原則。
當仲裁員是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時,不得參加該案的仲裁活動,以防止徇私舞弊的問題發生。
二、人事仲裁的受理範圍有哪些?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事實上,不管是人事仲裁還是勞動仲裁,仲裁機構的仲裁原則都是大同小異的,如果在人事爭議仲裁的過程中,仲裁機構沒有遵循仲裁原則,類似於仲裁員是案件當事人的近親屬,這樣出來的仲裁裁決結果是可以申請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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