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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仲裁證據包括哪些?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仲裁證據包括哪些?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之前匯簽訂一個勞動合同這些勞動合同是關於事後的一些權益保障,當然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可能日後發生爭議,會有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勞動者提交一定的證據,很多人想了解。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仲裁證據包括哪些?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仲裁證據包括哪些?

其實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有很多表現形式,並不固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頒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除了勞動合同外,證明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還可以是:

1、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確認)、職工花名冊;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7、其它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1)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

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文件,類似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只要其中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一般都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但是,此類證據必須上有用人單位的公章才有證明證明效力。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合同特別是經濟事務的合同時,一般都會有“簽約代表”或“代表人”一欄,此時,如果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的話,那麼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3)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它單位留存的相關資料

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它單位若能出具有關勞動者曾代表用人單位洽談業務方面的證明,也可以證明勞動者曾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因為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第三方接觸時,有時會在辦理某些事務時向第三方提供有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比如説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提交申報材料、代表用人單位到第三方處領取票據時在各種存根處代表用人單位簽名等。勞動者如能取得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第三方開具有關的證明,也可以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二、其他

(4)錄音、錄像、照片

錄音最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錄音,只要錄音能夠清楚反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承認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就可以基本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可拍攝其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或者其它關於工作方面的錄像也可作為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證據。

(5)網絡信息

包括公司網頁登記的各種公告或消息,或者與相關人員的QQ或MSN等各種即時聊天信息的記錄,但是該項目很難作為證據使用,因為勞動者事先必須先證明QQ或MSN的使用者是誰。

(6)手機短信

與電話錄音相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手機短信往來也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但與QQ或MSN有同樣的問題,必須先證明手機號的主人身份。

(7)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結果

如果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確實不能提供各種有利的證據的,可以嘗試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讓其幫助勞動者蒐集有利的證據。到勞動仲裁階段,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申請到勞動監察部門調取即可。但是此辦法勞動者可掌控的程度較低。

其實,以上這些,有很多都是間接證據,其證明效力,還受諸如證據本身的效力、證據的來源、甚至證據的蒐集方法等等的影響。但勞動者在沒有勞動合同或其它清晰的證據之前,不妨在合法的前提下,儘量蒐集。項目當然也不止上面提到的這些,只要是能證明確實存在勞動關係的,都可以以合法的方式蒐集。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實際上勞動仲裁時候需要的證據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如説打卡的工資條以及相關的證人證言都是可以證明的。比如説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結果也可以用作仲裁時候得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