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時效是怎樣的
1、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2、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完畢前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二、勞動仲裁的管轄原則
管轄指確定各個仲裁機構審定勞動爭議案件和權限,明確當事人應向哪一個仲裁機關申請仲裁,由哪一個仲裁機關受理的法律制度,其實質是仲裁機關審理案件的內部分工。明確管轄範Χ,有利於仲裁機關行使仲裁權和當事人正確行使申訴權。仲裁管轄實行地域為主,級別管轄為輔的原則。
(一)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指同級仲裁委員會之間,對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職權劃分。同級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原則上依行政區域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Χ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第18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寫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二)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仲裁委員會之間,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其實質是由哪一家仲裁委員會審理什?樣的勞動爭議案件。劃分級別管轄的主要依據是案件的性質、重大與複雜程度,在勞動爭議仲裁實踐中還依據企業的類型等。
目前,主要有兩種級別管轄的方法:
一是直轄市與所轄區審理案件的權限劃分。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處理本轄區的勞動爭議案件;直轄市的仲裁委員會則受理本市範Χ內有重大影響、案情複雜以及涉外的勞動爭議,如集體爭議,外資企業勞動爭議和大型企業的勞動爭議等。
二是省、自治區仲裁委員會與其所屬的地、市一級的仲裁委員會的權限劃分。一般省一級仲裁委員會不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只負責指導全省(區)的勞動仲裁工作;計劃單列市、省轄市、地區一級的仲裁委員會受理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案情複雜以及外資企業和大型企業的勞動爭議。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有爭議的情況下,雙方在協商解決不了問題的情況下,可以到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一般是先進行調解,在調解不了的情況下會仲裁,對仲裁有管轄異議的雙方可以進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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