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改判的條件是什麼?
一、二審改判的條件是什麼
二審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原判決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二審人民法院依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重新適用法律,作出判決改變原審判決;二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作出判決,改變原審判決。這裏所説的認定事實錯誤,是指對事實的認定是不真實的,是以虛假的或者偽造的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認定事實不清,是指沒有足夠的證據,沒有把案件事實查清就作了判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民事訴訟法二審裁判的四種處理情形
民事訴訟法中已經明確規定了二審對案件的處理情況,共四種。以下法條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一般情況下對於這個一審結果不滿意的都會去進行二審,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情況在二審的時候都會進行改判。所以在這個時候,如果想要對這個一審的情況進行改判,就需要滿足前面提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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