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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上訴改判的條件是什麼

夫妻關係不和睦,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是個熱點問題。沒有獲得孩子的撫養權,想要回來怎麼辦?接下來讓我為大家一一講述。

撫養權上訴改判的條件是什麼

夫妻離婚以後,孩子的撫養權是可以根據一方或雙方撫養能力或情況發生改變而變更的。提出子女撫養權變更的建議後,可以先跟另一方協商一致,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可以選擇上訴改判。

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因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或殘疾沒有能力為子女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擁有撫養權的一方長期在外工作不歸家,不盡撫養子女的義務,或者是有虐待子女的行為,無法讓孩子身心健康地成長;法院撫養權歸屬是基於充分保障孩子健康成長的前提下,因而假使十週歲以上的孩子提出要變更撫養權,隨另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具備照顧子女的能力和條件,可予准許;有其他正當理由,可以收集相關證據,提出撫養權上訴改判。滿足以上任一條件均可提出撫養權上訴改判。

但上訴改判後法院會重新根據“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來判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哪一方的條件和能力更能為孩子提供身心健康、良好成長的環境,就更有可能獲得孩子的撫養權。當然十週歲以上子女也會充分考慮子女自身更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教育水平、思想品質以及生活作風等基本條件是否比另一方較強?外祖父、外祖母或是祖父、祖母可否協助撫養?是否和孩子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以提供照片、視頻等資料?是否因做了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十週歲以上的子女是否願意跟你共同生活?改變撫養權是否會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有影響?這些都是提出上訴改判以後法院會重新考量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