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任審判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 獨任審判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1、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
2、特別程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
3、非訟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權判決程序除外);
4、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非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
獨任審判,即由審判員1人對案件進行審判並作出判決的審判形式。是中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之一。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凡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二、合議庭和獨任製法庭的區別
合議庭制和獨任製法庭(獨任庭)是我國法院的二種審理法庭的組成方式。合議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單數的審判員、或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負責對案件進行審判;獨任制則是指由審判員一個獨任進行審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對於一審案件,除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版一人獨任審判外,均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如果是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則應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權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在司法實踐中,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但相關案件的類型是需要基於實際的獨任審判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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