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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哪些情況才可以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勞動糾紛哪些情況才可以仲裁?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這六種情況就是我們常見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情況,當然還有部分特殊機構產生的勞動糾紛。通俗一點講就是存在勞動關係,不管有沒有合同,在工作中自身沒有犯錯誤的情況受到了不平等待遇的情況,一般都會被認作是勞動糾紛。這些情況也是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的。

那麼勞動仲裁不被受理的情況又有哪些呢?

1. 管轄地不對,需要去到公司所在地的區縣管理勞動局申請仲裁。

2. 過了訴訟時效,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時間,從知道自己被侵害權益的那刻開始計算,一般是從正式離職的時候算起。

3.資料不全;證據不全可能導致仲裁失敗,但是資料不全是直接不受理的,比如沒有明確的被告信息。這種情況可以直接用對應的查詢工具查看,網上免費的可以看到。

4. 案件本身不屬於勞動糾紛;勞動局仲裁只會受理勞動仲裁案件,如果對於案件的理解不正確,本身是合同糾紛的跑去申請勞動仲裁那肯定是不行的。

標籤:仲裁 糾紛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