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爭議

試用期辭職沒人交接不讓走怎麼辦

一、試用期辭職沒人交接不讓走怎麼辦

試用期辭職沒人交接不讓走怎麼辦

試用期內提前3天書面通知公司即可離職,只要做了通知工作,不一定要等公司安排人過來交接才走。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處理: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一般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者不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的員工在法律上規定了只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想要離開,就可以離開了,這個時候只需要走相關的離職程序就可以了。只有正式的員工才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好準備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