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依法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在經濟補償金額度計算的過程中,需要通過勞動者工作的年限來確定最終金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是如何確定的,又會遇到什麼特殊情況呢?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一、經濟補償金年限如何計算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即: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決定應當補償多少個月。此處的工作年限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
二、計算年限時有什麼特殊情況
勞動者從國有單位正常調動進入企業工作,並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當勞動合同解除或勞動合同期滿後,勞社部發(2003)21號文件《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辦法》第1條第(五)項規定:“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根據此規定,勞動者在原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
三、年限計算會遇到什麼問題
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一次性交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受法律保護和要求的。因此,勞動者在領取經濟補償金時,一定要按照規定檢查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是否正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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