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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生效應具備的條件是哪些

一、勞動合同生效應具備的條件是哪些?

勞動合同生效應具備的條件是哪些

第一,當事人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法律認可的資格和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實;

第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內容?

1、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和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等內容,工作時間主要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的時間,包括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包括勞動安全衞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

(5)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2、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祕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怎麼確定?

1、勞動合同上只有當事人簽字或者只有當事人蓋章的情形。

一般認為,簽字和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只要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就表明其對勞動合同所約定內容的認可,根據民事法律關係中意思自治的原則,當事人達成合意,只要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認定有效。

2、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個人簽字或蓋章,沒有加蓋用人單位印章的情形。

由於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身的特點,其意志要靠具體的自然人來表達,簽訂勞動合同也要通過具體的自然人來完成。因此,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個人簽字或蓋章,只要是在個人權限內,就應當認定用人單位已經確認勞動合同的成立。

勞動合同當中的這些條款也並不是由用人單位單方面全權做決定的,有些公司所擬定的勞動合同當中,全部都是勞動者應該遵守哪些規定,但用人單位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還有休息休假等這些條款都沒有體現在合同中,這樣的合同根本不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