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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勞動爭議去哪裏申請仲裁

案情介紹

異地勞動爭議去哪裏申請仲裁

外地一家圖書公司想在北京設立分支機構,去年11月張甲經朋友介紹,被該公司聘用,並簽訂了勞動合同。到5月份,張甲已幫公司打開了北京市場,但他們近日卻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張甲想維權,可這家公司是在外地註冊的,他們説如果張甲去當地申請勞動仲裁樂意奉陪。身為北京人的張甲想着來回路費要花很多錢,這樣就得不償失了,請問他該怎麼辦?

專家説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這就是説,因為張甲的勞動合同是在北京履行的,所以張甲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在北京申請勞動仲裁。

這家圖書公司目前在北京還沒有註冊工商執照,也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張甲又該怎麼辦?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公佈的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中第10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指派而長期在北京市從事業務,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可以視辦公地點所在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如因業務原因沒有固定辦公地點,則可以視其在北京的居住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者應當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單位指派其長期在北京從事業務的證據,以及其在北京有無固定辦公地點和長期居住地點的證據。所以,張甲在北京的居住地可作為勞動合同履行地,由此來申請勞動仲裁。但同時,張甲必須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他是由圖書公司指派在北京從事業務的,否則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

相關知識: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具體如何確定,如下所示。

一、地域管轄

又稱地區管轄,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勞動仲裁管轄範圍的標準。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

1、一般地域管轄。指按照發生勞動爭議的行政區域確定案件的管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轄。指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3、專屬管轄。指法律法規規定某類勞動爭議只能由特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如在中國境內履行於國(境)外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又如,一些地方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級別管轄

指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權限。一般分為:區(縣)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區內普通勞動爭議;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外商投資企業或本市重大勞動爭議。

三、移送管轄

指勞動仲裁委員會件受理的自己無管轄權的或不便於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移送有權或便於審理此案的勞動委員會。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報送上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

四、指定管轄

指兩個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管轄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報送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由上級部門指定管轄。

五、涉外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中國公民與國(境)外企業簽訂的勞動(工作)合同,如果勞動(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國領域內,因履行勞動 (工作)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四款規定精神,由勞動(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