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解決勞動爭議
一、發生勞動爭議以後,當事人可採取哪些途徑解決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採取下列條途徑解決糾紛:
1、協商解決;
2、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
3、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向勞動爭議仲裁爭議委員會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提,不經勞動爭議仲裁,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哪些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2、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
3、證明爭議事實的相關證據材料。
四、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仲裁申請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五、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判斷所申請爭議事項是否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判斷申請仲裁的事項是否已經超過仲裁時效。2008年5月1日後發生的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之前的為六十日。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3、從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註冊地、社會保險參保地、勞動合同履行地等信息入手,判斷仲裁申請應當向濰坊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還是各縣市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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