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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一方不履行要怎麼辦

勞動仲裁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本轄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1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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