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私分罰沒財物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一、刑法私分罰沒財物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私分罰沒財物罪的主體
關於私分罰沒財物罪的主體,本罪是純正的單位犯罪,只能由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構成。與私分國有資產罪類似,《刑法》法條在對本罪進行規定時,明確指出本罪是“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的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因此,立足於《刑法》的規定,本罪只能由單位構成。當然,這並不意味着在定罪後,應當對單位進行處罰。依據我國刑法原理,單位犯罪,存在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的“雙罰制”和只處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單罰制”兩種方式。本罪即是後者之適例,也就是説,在本罪中,只處罰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本罪的機關包括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其中,“司法機關”從廣義上説包括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及具備部分司法職能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監獄;“行政執法機關”則包括在海關、税務、工商行政管理、檢驗檢疫、環保等方面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值得注意的是,由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公民、單位組織給予行政罰款者,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另外,一些行政機關還通常設有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這些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雖然可能沒有法人資格但由於其符合刑法上的“單位”的條件,有自己的獨立利益,且其性質也屬於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因而此類機構原則上應當能夠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如公安派出所、各級林業管理部門的派出管理機構、人民法院的執行庭等。這些單位如果實施了私分罰沒財物的行為,而其上級主管機關並不知情,則應當由這些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完全獨立地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私下將罰沒的財產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不一定會認定構成分罰沒財物罪。結合《行政處罰法》中的規定,針對行政機關的這一行為,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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