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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節假日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

一、 在法定節假日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

在法定節假日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

可以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國家法定節假日勞動者是有休息權利的,用人單位不得強制勞動者加班,

法律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天是8個小時,其它時間都是給予職工的休息時間。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上述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

如果假日加班單位不給予合理的加班費的,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規定,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職工在四種特殊情況下被要求加班不得拒絕。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員工不得拒絕加班的情形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勞動部門有關人士指出,在上述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關於勞動者休息和節假日加班的規定如下:

1、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 如果用人單位根據生活經營的需要,要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的,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不得強制勞動者加班,而每日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3、 如果出現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戰爭等情形,或者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等因素的,不受加班時間限制。

通過對勞動法關於加班的規定,如果不是出現自然災害、搶修搶救等情形的,不得強制勞動者加班,如果因合理拒絕加班而被開除的,用人單位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如果不是出現不可抗力的因素以及一些法定的因素,那麼在法定的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是不可以強制勞動者進行加班的,如果因為勞動者拒絕加班而開除或者是處罰勞動者的話,勞動者是可以依法進行投訴或者是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