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法定節假日有權拒絕上班嗎?
勞動者有休息權利的,用人單位要尊重勞動者休息權,在法定的節假日按國家規定給予勞動者休假,正常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拒絕法定節假日加班。勞動者有休息休假權。法定節假日期間,用工單位要求加班,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解決,不得以不服從加班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説,一般情況下是否接受加班安排,勞動者有權決定。
公司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為了趕工完成任務或者其他原因有權利要求公司員工必須加班,但是必須支付員工3倍平時工資的加班費。員工是無權拒絕加班的,除非個別原因可以和公司領導溝通,經得領導同意可不用加班。
正常情況下,公司是不會在法定節假日要求員工加班的,因為那要付出更多的資金,但如果是因為客户原因按時完成任務那也沒辦法,這是一個公司的信譽問題。
國家法定節假日勞動者是有休息權利的,用人單位不得強制勞動者加班,關於勞動者休息和節假日加班的規定如下:
1、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如果用人單位根據生活經營的需要,要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的,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不得強制勞動者加班,而每日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3、如果出現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戰爭等情形,或者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等因素的,不受加班時間限制。
如果不是出現自然災害、搶修搶救等情形的,不得強制勞動者加班,如果因合理拒絕加班而被開除的,用人單位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的,安排加班,需是在用人單位處於生產經營需要,經過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而且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需要符合勞動法規定,每日不能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要安排加班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能延長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而且在員工拒絕加班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以員工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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