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辭退故意調崗怎麼辦
一、公司不辭退故意調崗怎麼辦
用人單位無故給勞動者調崗,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
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換崗與轉崗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一)緣由不同
1、崗位輪換:崗位輪換制是單位有計劃地按照大體確定的期限,讓職工(幹部)輪換擔任若干種不同工作。
2、轉崗:屬於員工的內部異動。
(二)性質不同
1、崗位輪換:是企業培養人才的一種有效方式。
2、轉崗:轉崗則是從個人的職業生涯的角度來定義。
(三)特點不同
1、崗位輪換:具有計劃性,是對職員的一種培養。
2、轉崗:具有不確定性,需要根據實際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和單位情況來決定。
調崗是單位將勞動者由一個崗位調職到另外一個崗位,可能是由職位高的調到職位低的崗位,也可能是由職位低的調到職位高的崗位,但是都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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