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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法時效的計算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2008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於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仲裁法時效的計算

一、時效中斷

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二、 時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三、特別時效

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一年的時效期間還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在有的行業,尤其是建築業,拖欠工資問題比較突出,工人的勞動報酬很多到年底才結算;還有些勞動者為了維持勞動關係,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不敢主張權利。如果都適用一年的仲裁期間,不利於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已經終止的情況,則沒有維繫勞動關係這樣的顧慮,因此本條第四款作出了“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規定。

在法律上,不僅僅存在勞動爭議仲裁法時效問題,許多法律條款都有時效,比如説民間借貸、擔保等等。之所以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法時效,一方面是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另一方面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駛權利,有利於正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在遇到勞動爭議問題時建議先諮詢本站的律師,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