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法時效多久?
一、勞動爭議仲裁法時效多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爭議案仲裁委員會受理需要什麼條件?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申斥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
②有明確的對方當事人及具體的申斥請求、理由和事實依據;
③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適用範圍;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爭議。
④屬於該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⑤申斥的時間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仲裁的訴訟時效是一年,申請人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申請的時間在勞動仲裁規定的時限裏,屬於勞動仲裁管轄範圍內,所申請的案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適用範圍內,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及訴訟請求,滿足以上條件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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