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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是什麼?

一、福建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是什麼?

福建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是什麼?

調解程序。雙方不願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在30日內結束調解。仲裁申訴時效從中止的30日之後的次日繼續計算,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

二、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請調解

勞動爭議的調解是指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勸導當事人化解矛盾,自願就爭議事項達成協議,使勞動爭議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活動。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勞動調解組織包括:一是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是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是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這裏要指出的是,調解程序也是一個自願程序,當事人不願調解的,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申請仲裁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也稱作“公斷”,是指爭議雙方在同一問題上無法取得一致時,由無利害關係的第三者居中作出裁決的活動。仲裁主要分為對經濟糾紛經濟仲裁和對勞動爭議的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當事人爭議的事項,根據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的規定,依法作出裁決,從而解決勞動爭議的一項勞動法律制度。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除外情形是指一裁終局的情形,包括: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對於上述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勞動者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用人單位一方不服的,需要先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後,用人單位可以就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遇到跟用人單位有摩擦的事情,這種情況屬於是勞動爭議,遇到勞動爭議首先雙方要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一致,問題解決就可以,但是如果協商不一致,那麼需要走法律程序,就是申請勞動仲裁,由第三者進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