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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約離職如何賠償?

員工違約離職如何賠償?

員工違約離職如何賠償?

在我們工作的環境中,有許多的職員會因為某種不想讓外人知道的原因而離職,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這種情況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是要對公司進行相應的賠償的。這種賠償時包括限制性和處罰性的規定。

第一種情況:每個員工入職一家公司,都要與該公司進行簽訂《勞動合同》的,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如果想要辭去這份工作,就要必須向公司相關的部門進行提前的告知,如果沒有提前的進行告知,而是違約的進行離職,該單位是有權利拒絕為員工進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的。如果員工沒有這個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之後再找工作的話是比較困難,這種辦法也是一種員工違約離職的一種賠償方式,這種賠償方式就是限制性的賠償方式。

第二種情況:每個員工在公司都有相應負責的部分,如果負責公司某部分的員工因為違約離職對公司的工作產生大量的影響或者是讓公司收到了損失的情況下,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該公司是可以要求這個員工進行相應的損失賠償的。但是在此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情況是,該用人單位必須得出具相關的並且是具有法律效益受法律保護的證據證明該公司所造成的影響或者是經濟損失是由該員工違約離職所造成的。同時,這個影響或者是經濟損失是與該員工沒有對其負責的工作進行及時的交接有直接性的關係的。此外,根據我國的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所僱傭的這個員工是沒有和之前的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這個勞動者對之前的公司造成的相應的經濟損失,除了這個員工本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之外,這個僱傭單位也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賠償的金額是不能低於這個員工在原有的單位多造成的經濟損失的70%。

與此同時,如果該違約離職的員工遺失了該公司的一些重要的文件或者是泄露了公司的重要的祕密的情況下,依據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也是需要要求該員工進行相應的賠償的。這種賠償方式是處罰性的賠償。

第三種情況:如果公司的員工違約離職,該公司在緊急的情況下可以對該員工的工資進行扣發,但是一個員工既然選擇了去違約離職肯定是有一些原因,所以用扣發工資的方式去拖住員工的情況下,這種情況下法律上是存在一定的風險的。例如,該員工在離職前沒有將自己負責的那部分工作沒有做好交接的工作而對公司的經濟和名譽上造成損失的,這種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是可以在必要的情況下從這個違約離職的員工的工資中進行扣除的,把相應的情況告知該員工,讓這個員工感受到壓力,讓這種壓力能讓該員工把自己崗位上的事情都妥善的處理好或者是把工作都交接好。這種賠償方式也屬於處罰性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依據我國的《勞動法》規定,一個公司的員工有權利使用《勞動法》其監督公司的行為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傷害,同樣,一個公司也同樣可以使用《勞動法》來制約公司的員工,用來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

因此,如果大家再打算離職的情況下,一定要按照所在公司的規定,提前向該公司的人事部提交相應的申請,不要在沒有告知任何人的情況下無故的違約離職,這樣會給自己造成很多沒有必要的麻煩和相應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