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法人勞動合同需要變更嗎?
不用的,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只要用人單位的法人資格不變,無論法定代表人如何變更,都不影響用人單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在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但是企業的法人代表是代表用人單位而不是代表其個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因此,只要用人單位的法人資格不變,無論法定代表人如何變更,都不影響用人單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雖然企業的法人代表發生了變更,但企業應履行的義務並沒有變,因此,與企業原法人代表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應當繼續履行,否則就屬於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針對這個問題,《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需因此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當然,由於企業法人代表更換後,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可能也會因此調整,並對人員使用再作安排。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關於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如無法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依法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公司法人變更後的結果
1、法人之消滅。
在新設式合併,原法人均告消滅;在吸收式合併,被吞併的法人歸於消滅。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財產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
2、債權債務承受。
因合併而消滅的法人,其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債權債務,應依分立前締結的合同確定的分擔份額,由分立後的法人承受。
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只是説明其個人事項的變動,並不是其代表的公司行為發生變動,因此勞動合同繼續執行;如果是公司法人變更,只變更姓名、或者公司分立的情況也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執行,如果是被吞併消滅,則合同主體消失,但仍應對勞動者予以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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