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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如果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那麼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賠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合同到期不續簽屬於離職嗎?

屬於離職,但是要通知用人單位。

1丶勞動合同到期,如果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則雙方的勞動關係自合同到期之日起終止,這並不以勞動者所從事的是技術工作而轉移。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且由於法律並未規定勞動者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使出現工作未予交接的情況,責任也應由公司承擔。

2丶如果説公司還有一個月半月工資沒發給勞動者,勞動者應該理直氣壯的要求公司立即補發,除要求公司補發被拖欠的工資外,還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按照,不能作為所謂的補償奉送給公司。

3、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未籤合同而應該支付的經濟補償。

4、如無特殊工作需要交接,可以對公司的要求不予理睬,但即使確實需要本人回公司交接工作時,交接期間勞動者有權要求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資。

員工跟用人單位簽訂了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就私自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勞動者可以跟用人單位索要經濟補償,補償的標準我國的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勞動者讓用人單位按照該條款來執行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