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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勞動合同可不可以不幹?

一、簽了勞動合同可不可以不幹?

簽了勞動合同可不可以不幹?

簽了勞動合同可以不幹。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三十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這既是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二、員工可以離職的幾種情形是什麼

依照我國頒佈的《勞動合同法》中的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員工離職的幾種方式是什麼

關於員工辭職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種:

1、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主動提出不再續簽,雙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補償。一般公司會提前30天徵詢本人是否續簽的意見,員工應當照實答覆是否續簽。

2、員工主動辭職,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協商補償方案,實現離職。

3、滿足法定條件的無條件辭職。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簽署了勞動合同員工如果想要離職也是被允許的,這是我國相關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正當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員工在合同有效期限內提出離職的,需要提前三十日向人事部門提出離職申請,相關部門進行一系列的流程審批之後給出准予離職的意見。員工離職後與原單位的勞動關係自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