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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怎麼辦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怎麼辦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續簽勞動合同可再次約定試用期嗎

實踐中,對於續簽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不是很清楚,部分企業在續簽勞動合同尤其是續簽勞動合同後變更工作崗位時,仍然再次為勞動者設定試用期。其實,企業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即便工作崗位發生變化,但是此前用人單位已經在實際工作中,對勞動者的精神狀態、個人品質、工作能力等進行過考察。一般來説,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在原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的表現,作出是否延續其勞動關係的決定。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只能與同一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因而,今後您在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時,無論崗位變化與否,用人單位都無法再為您設定試用期。

三、哪些情況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這一規定指出了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和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條件,彌補了《勞動法》有關試用期規定的不足。

在勞動合同制度實行的過程中,有些用人單位鑽勞動法的空子,利用《勞動法》關於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的規定,把勞動者的試用期定為三到五個月,每當勞動者的試用期將滿時,就以勞動者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再重新招用另外的勞動者。有些濫用試用期嚴重的用人單位,好像永遠在招聘勞動者,永遠在試用勞動者,勞動者成了這些黑心用人單位榨取超額剩餘價值的廉價勞動力。《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有關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定,將對在試用期問題上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提供明確而具體的法律依據。

有的用人單位將勞動合同與試用期割裂開來,一般在試用期考核通過了之後,才會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其實這樣的操作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只要雙方之間建立了用工關係,那麼單位就需要在一個月的時間之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是雙方僅僅約定了試用期的話,那麼試用期不成立,此時試用期的期限也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