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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需要簽訂勞動法合同嗎?

試用期需要簽訂勞動法合同嗎?

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很多人都不清楚試用期是否需要簽訂勞動法合同?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試用期需要簽訂勞動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裏的,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的,所以試用期是要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簡單從法條上看,你簽署這類試用期合同,本質就是勞動合同,其中約定的試用期不成立。同時,由於試用期合同結束,轉正時,公司還要與你簽署一份勞動合同。這樣相當於連續簽了兩次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這一點來看,簽署試用期勞動合同真是得不償失。但是深究一下,《勞動合同法》規定那麼明確,為什麼這些單位有這樣的衝動,樂此不疲地簽署試用期不成立的試用期合同呢?難道這些公司老闆都是傻瓜嗎?如果對試用期合同作進一步研究,可以發現,《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設立試用期的一大意義所在。

但是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在實踐操作中是比較困難的,使得試用期的設立不能達到很多用人單位的預期。但是,如果利用《勞動合同法》第44條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規定則可以方便得結束試用不滿意的員工。當然,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約,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過好在金額不算多,除了試用期正好六個月的人以外,其他只需要給半個月工資就行。有人會問,這樣做雖然有便利,但仍然會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呀。

其實,在簽署轉正時的勞動合同時,如果將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包含之前試用期合同的期限,就相當於覆蓋了之前的勞動合同。加上試用期合同中對試用期的描述與轉正時簽署的那份相互印證,更加強化了這兩份合同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所以也就不存在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者在簽署勞動合同時,發現只簽署試用期期限的,最好拒絕,要求公司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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