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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需要籤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需要籤勞動合同

試用期需要籤勞動合同嗎

導讀: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之前,都會經過一定期限的試用期。試用期需要籤合同嗎如果試用期需要籤勞動合同,那麼在勞動合同中,應該怎麼約定試用期的期限呢對於這些問題,我國《勞動法》都有十分明確的規定,本文也將就這些問題的答案一一為您展開介紹,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一、試用期需要籤勞動合同嗎

按照法律規定,即使是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由此可見,試用期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而不是一個單獨的有關試用期的規定。勞動合同生效和終止的時間都應包括試用期在內,而且計算勞動合同期限也應當包括試用期。

試用期雖然與轉正後的正式勞動關係相比具有靈活用工的特點,但試用期勞動關係也屬於勞動關係的一部分,建立試用期勞動關係,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法律同時賦予了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個月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可以利用一個月的時間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進行初步快速的考量,經過一個月的考察,對初步確定與用人單位發展不悖向,具有培養潛力的人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經初步考察明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人員,應當説明理由後儘快與其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

二、應該怎麼約定試用期的期限

“試用期”是伴隨着勞動法的出台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需要籤合同嗎答案無疑是肯定的。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也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怎麼約定試用期的期限對於這些問題,上文中都有十分詳細清楚的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如果用人單位在僱傭勞動者後,在一個月內都沒有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該自勞動者就職的第二月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這個期限是包括試用期的。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且試用期的期限超過了一個月,勞動者可主張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