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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試用協議

什麼是試用協議

説到試用協議,很多人都會想到試用期。其實,試用期是規定在勞動合同裏面的,不會單獨簽訂試用期協議,所以使用協議與勞動合同裏面的試用期沒多大關係。那麼究竟什麼是試用協議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試用協議又稱選購協議,是技術祕密所有則選擇理想合作伙伴,擬引進技術祕密一方為進一步瞭解技術祕密狀況,評估其經濟價值,而簽訂的一種適用性,可選擇的協議。

協議對雙方簽訂正式合同不具約束力,也不是簽訂正式合同必經的步驟,其內容也不反映在正式合同中,是一種自成一格的獨立文件。

簽訂協議的目的:

(1)引進方更多地瞭解技術祕密內容,作出抉擇。在交易初期,技術祕密所有者只提供最低限度的資料和內容,簡述技術祕密的主要優點和經濟價值。引進方卻無法從中瞭解技術祕密的關鍵和詳情,也無法對該技術作進一步的評價,因此,不敢貿然簽訂合同。

(2)技術所有者更多瞭解引進方技術實力,降低商業風險。同樣,在雙方接觸初期,技術祕密所有者也不瞭解引進方的實力,擔心貿然講技術祕密轉讓給引進方會產生失誤。因此,技術祕密所有者也不願倉促進行交易,也希望通過某種方式更多的瞭解引進方的技術實力,以降低商業風險。

(3)引進方希望取得優先舍取權或優先選購權。為達到上述目的,儘快打破僵持的局面,促進交易的早日達成。為此,雙方採取了簽訂試用協議的辦法,規定技術所有者更多的披露技術內容,供引進方試用,促進引進方儘早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選擇,避免議而不決,耽誤彼此時間。

試用協議的主要內容:

1 當事人。 在試用協議中,技術祕密所有者稱授權用方,擬引進技術祕密的一方稱試用方。

2 試用權。試用權有獨佔試用權和非獨佔試用權之分,在獨佔試用權的情況下,授用方不得在試用期內與第三方簽訂相同內容的試用協議。非獨佔試用權,試用方只有優先選擇權,不能阻止授用方與第三方簽訂相同內容試用協議。

3 技術披露。 該條款明確規定,技術祕密所有者披露技術祕密的具體內容和情報資料的範圍,其數量應滿足引進方試用技術和經濟評價的需要。

4 試用期。 試用期一般為6個月,最多不超過1年。 在試用期限界滿前,試用方必須作出肯定或否定的選擇。如未選擇簽訂正式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解除,試用方仍必須承擔保密和不試用義務。

5 試用費。試用方必須支付一定量的試用費。如試用方決定簽訂正式合同,已付試用費可從將來的使用費中扣除。

6 保密和不使用義務。 在試用期內,試用方不得將向其揭露的祕密情報資料泄露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評價以外的目的。有的試用協議還規定,在試用期內,試用方未選擇簽訂正式合同。試用方應將所以資料歸還給授用方。

許多時候説到某一個東西,大家都會不自覺的聯繫到另一個名字差不多的東西。多數情況下,這兩者是有關聯的,但是在某些時候是沒有關係的。就像這裏的試用協議與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

標籤:試用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