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流程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流程有哪些
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流程為:
1、立案後,法院將案件分配到具體承辦法官。法院向被告發送起訴狀,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準備證據並注意法院的證據規則的規定。法院審理案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不能,將承擔敗訴或審判結果與己不利的後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法院確定開庭時間和地點。原告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被告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開庭審理。
5、二審審理。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不服一審裁定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做出終審裁定。
6、申請再審。當事人認為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向原審法院或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7、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法院執行。
二、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是組織,並且要和本案有直接關係:如甲乙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乙違約,只有甲可以作為原告進行訴訟,而不是甲的親人。
2、要具有明確的被告:要起訴必須要存在具體的被告,而不是大概或者被告名字不確定、地址不知道。
3、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理由:起訴時訴訟請求不能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費用,而沒有具體要賠償損失的數額。
4、案件必須屬於法院的受理範圍同時該法院享有管轄權:如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協商不成時由某地仲裁解決,此時就應按照合同約定。
三、勞動合同糾紛處理辦法
(1)因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糾紛的處理
①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弄清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向受損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補償,並督促雙方依法補籤勞動合同,台雙方無意繼續合作,則解除勞動合同。
②對於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代簽的原因,並審查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對內容合法的,責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籤勞動合同;對內容不合法的,應宣佈合同無效。
③對於芝者隱瞞真實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誤解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用人單位查明事實真相後,對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予以維持。
④對於不符合合法有條件的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宣佈勞動合同無效,然後視違法程度責成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⑤對於訂立方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內容合法,只是訂立方式不合法後般應認定合同有效,並督促雙方補籤勞動合;內容和訂立方式均不合法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並按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2)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行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對於不履行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搞清不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因,對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督促勞動者依照有關規定尋求合理的解決辦法;對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在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同時,可以裁定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所以説,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流程首先從法院向被告發送起訴狀,被告在十五日內對起訴狀進行答辯作為開始,直到當事人對被告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可向法院申請要求強制執行作為結束。另外勞動合同糾紛的條件首先從原被告的訴訟主體為開始,直到法院管轄權為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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